12月10日,記者從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通過立案監(jiān)督而導入司法審判程序的一起“天然氣爆炸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已塵埃落定。自殺不成反被逮捕的劉某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21日,家住東勝區(qū)某小區(qū)的劉某某因家庭糾紛和妻子發(fā)生矛盾,遂產生自殺的念頭。
此后,劉某某故意將家中天然氣軟管拔下,提起了天然氣安全閥安全嘴。在天然氣泄漏半個小時后,劉某某心生悔意決定放棄自殺。
然而,劉某某在關閉天然氣灶開關時不慎產生明火,造成家中泄漏出的天然氣發(fā)生爆炸。劉某某本人面部、兩手臂輕度燒傷,雖無其他人員傷亡,但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將家里窗戶及大量碎石沖擊掉落在樓下,導致樓下停放的17輛汽車和樓內兩部電梯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9萬元。
案件經過
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該案案情復雜、定性有爭議,遂邀請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因該案當時未立案,不符合提前介入條件,檢察人員經審查后認為該案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口頭對接該案偵查人員,建議對該案改變定性、改變偵查方向和證據(jù)標準。
2021年9月28日,公安機關作出了劉某某涉嫌過失爆炸罪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跟進此案,并向公安機關發(fā)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向該院回復了《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關于劉某某涉嫌犯罪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該局發(fā)出《通知立案書》,要求該局在十五日以內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劉某某進行立案。此后,劉某某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辦案中心接受訊問,并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后經東勝區(qū)檢察院審查決定對其逮捕。
此案偵查終結后,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向東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顧,采取釋放管道內天然氣的方式自殺,使公共安全處于高度危險之中,后其雖然放棄自殺但在關閉燃氣灶開關時引發(fā)爆炸,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對爆炸中造成的財物損失積極賠償,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劉某某主觀系過失、系犯罪中止、可以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被告人劉某某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認識到釋放天然氣的行為會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發(fā)生,但是其為了追求自殺的目的而漠視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其主觀上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險犯,只要形成能夠引發(fā)嚴重危害后果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即構成犯罪既遂,被告人劉某某實施了釋放天然氣的行為,該行為釋放的天然氣已達到了爆炸程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已既遂。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劉某某不服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一起因檢察監(jiān)督立案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最終圓滿劃上了句號。
天然氣無色無味無毒,
如果長時間泄漏,
在室內積聚過多一旦遇明火發(fā)生爆炸,
可能引起嚴重的后果,
造成本戶周圍鄰居生命財產損失。
而本案中劉某作為成年人,在封閉環(huán)境下釋放燃氣會引發(fā)爆炸具有一定的認知,而他對釋放燃氣導致的后果應該有所預知,有放任危害后果發(fā)生的心態(tài),可以認為主觀上具有間接的故意。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